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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行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孙文学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终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文学。上诉人孙文学因不履行信访答复职责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孙文学上诉称,请求裁定发回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主要理由:依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沈阳市铁路局大连房产生活段逾期不给上诉人书面答复是不作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山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违反上述规定,应予发回重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孙文学起诉称沈阳市铁路局大连房产生活段逾期不履行信访答复,请求依法给予书面答复。根据上述批复规定,孙文学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孙文学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隋广洲审判员  苍 琦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婉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