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廖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廖某。委托代理人:夏晓花,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苍南县钱库镇管店村1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给被告吴某和好考验期六个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廖某负担。审 判 员 吴圣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