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腊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腊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82年11月22日生,汉族,从事建筑业,身份证登记地址为贵州省普安县窝沿乡某某村,现住勐腊县勐满镇,公民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0年10月5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从事建筑业,原住勐腊县教育局住宿区,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XXX。关于陈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腊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陈某某因伤产生的各项费用合计38162.91元,由王某某赔偿30%,即11448.87元。该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一、申请执行标的款11505.87元(含受理费57元)。二、执行费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5)腊执字第1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璨璨代理审判员 刀有刚代理审判员 孙尉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永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