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巩义市传奇地毯有限公司、郑州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荣钦、许玉杰、孙振升、李军峰、韩银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巩义市传奇地毯有限公司,郑州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荣钦,许玉杰,孙振升,李军峰,韩银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刘军阳。被告:巩义市传奇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李军峰。被告:郑州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张荣钦。被告:张荣钦,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许玉杰,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孙振升,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李军峰,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韩银会,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巩义市传奇地毯有限公司、郑州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荣钦、许玉杰、孙振升、李军峰、韩银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何剑平人民陪审员 李玉杰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尚诗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