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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柳燕与朱文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柳燕,朱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杨柳燕。被执行人朱文飞。申请执行人杨柳燕与被执行人朱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文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柳燕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朱文飞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文飞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朱文飞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文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柳燕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文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柳燕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伟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红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