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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燕与王永平、董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王永平,董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051号原告:李燕,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周华。系原告李燕丈夫。被告:王永平,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董立平,女,1966年2月20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诉被告王永平、董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燕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永平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皖L-×××××、皖L-×××××号车辆进行保全。原告李燕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永平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皖L-×××××、皖L-×××××号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殷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