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924号申请执行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被执行人: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法定代表人:肖永乐。申请执行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江蓬法杜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9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