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陈建林与柏小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林,柏小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559号原告陈建林。被告柏小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林与被告柏小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秦 征人民陪审员 洪国抗人民陪审员 刘 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何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