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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吴胜礼与XX、余茂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胜礼,XX,余茂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74号原告吴胜礼。被告XX。被告余茂春。原告吴胜礼诉被告XX、余茂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五年八月十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XX、余茂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胜礼撤回起诉。诉讼费2350元,实际收取1175元由原告吴胜礼负担。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