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吴胜礼与XX、余茂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胜礼,XX,余茂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74号原告吴胜礼。被告XX。被告余茂春。原告吴胜礼诉被告XX、余茂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五年八月十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XX、余茂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胜礼撤回起诉。诉讼费2350元,实际收取1175元由原告吴胜礼负担。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