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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2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文忠与张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忠,张宏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031-2号原告:李文忠。委托代理人:徐云华,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杰。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文忠诉被告张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10日,原告李文忠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忠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且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李文忠负担。审 判 员 陈亚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蒋露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