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2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文忠与张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忠,张宏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031-2号原告:李文忠。委托代理人:徐云华,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杰。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文忠诉被告张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10日,原告李文忠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忠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且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李文忠负担。审 判 员 陈亚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蒋露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