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维苍与董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维苍,董丽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665号原告:高维苍。被告:董丽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维苍诉被告董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维苍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维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维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3元由原告高维苍负担。审 判 长 庞亭玉人民陪审员 卢政信人民陪审员 李春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宇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