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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维苍与董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维苍,董丽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665号原告:高维苍。被告:董丽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维苍诉被告董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维苍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维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维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3元由原告高维苍负担。审 判 长  庞亭玉人民陪审员  卢政信人民陪审员  李春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宇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