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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满燕与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满燕,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双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张满燕。被告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塔坪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7058359-9。法定代表人赵双宁,公司总经理。被告赵双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满燕诉被告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双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满燕于2015年8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满燕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满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74.00元,依法减半收取4137.00元,由原告张满燕负担。审判员  黄胜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舒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