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小平、张志琴与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平,张志琴,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00774号原告赵小平。原告张志琴。被告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溧阳市东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潘建中,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周勇、谭杰,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平、张志琴诉被告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虞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 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