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牛雪云与郑州海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雪云,郑州海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619号原告牛雪云。被告郑州海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俊。原告牛雪云诉被告郑州海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告送达开庭传票。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牛雪云负担。审 判 长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蒋根成人民陪审员 卜志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闫全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