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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3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海云与朱新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028号原告张海云,女,1975年6月27日生,汉族。被告朱新辉,男,1974年6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云诉被告朱新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可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燕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