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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民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邓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库民初字第2537号原告邓某,男,汉族,1974年6月8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高某某,女,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原告已预交75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路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