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民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邓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库民初字第2537号原告邓某,男,汉族,1974年6月8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高某某,女,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原告已预交75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路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