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保成故意伤害罪,李保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624号罪犯李保成,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君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以李保成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9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4月13日,经本院(2012)咸刑减字第000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3日止)。2014年5月8日,经本院(2014)咸中刑执字第001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李保成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保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8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保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8个积极,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保成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保成予以减去余刑,并处罚金5000元(共计缴纳罚金15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