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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桂莲、呼海潮与被告赵海荣、呼延江庆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莲,呼海潮,赵海荣,呼延江庆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834号原告赵桂莲,女,汉族,1947年8月9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原告呼海潮,男,汉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院。被告赵海荣,男,汉族,1963年6月10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呼延江庆,男,汉族,1989年5月20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莲、呼海潮与被告赵海荣、呼延江庆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桂莲、呼海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5元,原告已预付,实际由原告负担3077.5元。审 判 长 贺 瑞代理审判员 赵 莎人民陪审员 王凤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爱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