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3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凌德法与合肥保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德法,合肥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238号原告:凌德法,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合肥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家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铮义,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凌德法与被告合肥保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德法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合肥保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凌德法对被告合肥保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凌德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凌德法承担。审判员 徐巧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天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