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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洪长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长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绥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洪长,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于绥宁县白玉乡���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3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招商派出所抓获归案并羁押,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宁县看守所。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林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洪长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茂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新梅、人民陪审员张险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洪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绥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洪长在得知付某乙(另案处理)有收购红豆杉的意向后,组织陈某甲、于某某、付某甲(均已判刑)等人于2014年4月8日晚在白玉乡石坪村丫菜冲山场非法采伐南方红豆杉2株,计立木蓄积1.4871立方米。��于2014年4月12日将非法采伐的南方红豆杉以每立方米12000元价格销售给付某乙,刘洪长分得赃款208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陈某甲、于某某、付某甲、付某乙、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洪长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伐蔸检尺记录表、现场指认笔录,林木采伐鉴定意见书,野生植物种类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以被告人刘洪长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公诉机关同时指出,公诉机关还提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洪长起主要作用,系共同主犯。被告人刘洪长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清明节期间,陈某甲到被告人刘洪长家里玩时,刘洪长对陈某甲讲付某乙需要购买红豆杉做家具的意向后,陈某甲与付某乙几次电话联系后,双方口头约定,陈某甲负责将砍伐的红豆杉运送到付某乙的居住地长沙,由付某乙按每趟2000元的标准支付运费。2014年4月8日晚,由陈某甲组织付某甲、于某某、刘洪长到白玉乡石坪村“丫菜冲”山场,由于某某放哨,刘洪长、陈某甲、付某甲负责砍伐,共非法砍伐了2株南方红豆杉。经鉴定,该次砍伐的2株南方红豆杉林木蓄积为1.4871立方米。并于2014年4月12日将非法采伐的南方红豆杉以每立方米12000元价格销售给付某乙,刘洪长分得赃款2080元。被告人刘洪长销售红豆杉的违法所得被绥宁县森林公安局依法追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同案人陈某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清明节期节,他到刘洪长家里玩��,刘洪长对他讲,付某乙需要购买红豆杉做家具,问他是否愿意去砍伐红豆杉,他表示愿意。后来付某乙给他打了几次电话,双方口头约定,他负责将砍伐的红豆杉运送到付某乙的居住地长沙,由付某乙按每趟2000元的标准支付运费。2014年4月份他组织了刘洪长、于某某、付某甲、梁运球等人先后四次到石坪村丫菜冲、光坪两山场砍伐红豆杉。刘洪长仅参加第一次到石坪村丫菜冲山场砍伐2株红豆杉。具体情况为:2014年4月8日晚上他和付某甲、于某某伙同刘洪长来到石坪村丫菜冲山场砍伐了2株红豆杉,由于某某放哨,其余3人负责砍伐,制成8件原木,随后他驾驶自己的湘E-569**小六轮车装了8件原木送到了洞口县花园镇他堂哥陈某乙家里。2014年4月11日晚上9点左右,他和梁运球、梁宋权伙同刘洪长来到石坪村丫菜冲山场后,刘洪长与其他人发生了争执,赌气回了家,他和���运球、梁宋权砍了2株红豆杉,制成6件原木,他驾驶自己的小六轮车来到陈端苗家,将4月8日砍伐的8件原木也装载到小六轮车上,他驾车装着14件原木搭载着付某乙去了长沙,按付某乙的要求将木材放在一栋别墅的车库里。他们销售给付某乙的价格为每立方米12000元;2014年4月19日晚上9点左右,他和梁运球、梁宋权、付某甲到石坪村丫菜冲山场用油锯砍了3株红豆杉,制成14件原木,他又驾驶小六轮车和梁运球、付某甲将14件原木送到了长沙;2014年4月23日晚上9点左右,他和梁运球、陈远兴、李世兵到石坪村的丫菜冲、光坪山场砍了4株红豆杉,制成12件原木。他和李世兵负责放哨,其余2人负责砍伐,他们用小六轮车装载着原木行驶至绥宁县红岩镇泡桐村时被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陈某甲还供述,他们每次销售红豆杉的收入都是平均分配。2、同案人付某甲、于某某的陈述证明,付某甲、于某某的陈述与同案人陈某甲的陈述内容一致,能相互印证。他们还陈述,他们砍伐的红豆杉树是被林业部门编了号的,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3、证人付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清明节他从长沙回到家乡白玉乡扫墓时认识了陈某甲,2014年4月12日、4月20日陈某甲2次用车辆装载了28件红豆杉原木送到长沙,他将这些原木存放在长沙暮云镇一栋别墅的车库里,后来绥宁县森林公安局将这些原木收缴了。4、证人戴某某的证言证明,白玉乡石坪村“丫菜冲”山场属于他的自留山。2014年4月19日他发现该山场被人偷砍了红豆杉树,4月23日晚他再去山场查看时听到锯树的声音,他便向绥宁县森林公安局报了警,当晚该局抓获了4名偷砍红豆杉的人。经现场勘查,“丫菜冲”山场共被他人偷砍了10株红豆杉。2014年6月25日,付某乙、付文秀夫妇赔偿了他和莫汉前���偷砍红豆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10万元。5、证人刘某某(系白玉乡石坪村村主任)的证言证明,白玉乡石坪村“丫菜冲”山场是村民戴某某的自留山,“光坪”山场是村民于科的自留山。2014年4月份该两块山场被人偷砍了红豆杉树。6、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3点钟左右,他堂弟陈某甲将8件原木放在他家里,几天后的一个晚上,陈某甲又将这8件原木用车装走了。7、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他的朋友付某乙委托他找个地方存放木材,他便联系了长沙县暮云镇御邦小区79栋104号别墅的户主,其同意付某乙将木材放在别墅的车库内。付某乙在该车库内放过两次木材。8、被告人刘洪长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伐蔸检尺记录表、现场指认笔录,证明白玉乡石坪村“丫菜冲”山���被砍伐红豆杉的状况和数量。10、白玉乡石坪村“丫菜冲”山场林木采伐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丫菜冲”山场被采伐的2株树木林木蓄积为1.4871立方米及被采伐树木的单株蓄积。11、野生植物种类鉴定意见书,证明白玉乡石坪村“丫菜冲”山场被砍伐的疑似红豆杉2株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12、石坪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丫菜冲”山场属于该村村民戴某某的自留山。1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份,证明案发后绥宁县森林公安局将被告人刘洪长销售红豆杉的违法所得2080元依法追缴。14、收条,证明案发后付某乙之妻付文秀交给戴某某、莫汉前红豆杉树赔偿款10万元。15、本院(2015)绥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了同案犯陈某甲、于某某、付某甲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本院判处刑罚的情况。16、抓获经过说明���证明了刘洪长于2015年3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招商派出所干警抓获归案并羁押。17、被告人刘洪长的户籍证明,证明了其身份状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洪长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洪长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洪长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洪长积极实施非法采伐南方红豆杉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洪长归案后,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结合刘洪长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刘洪长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洪长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茂清审 判 员  陈新梅人民陪审员  张险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