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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商)初字第14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靳铮与江婷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铮,江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14022号原告靳铮,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被告江婷婷,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原告靳铮与被告江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增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璧珠、席久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婷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靳铮起诉称:2014年1月19日,江婷婷向靳铮借款5万元,用于个人资金周转,双方签署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利息为每月1.8%,还款方式为每月付息,届满时一次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江婷婷未偿还借款本金,但是仍然每月按时付息继续使用款项,直至2014年11月停止付息,拒绝还款。现靳铮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江婷婷偿还欠款3万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利息162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江婷婷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9日,靳铮与江婷婷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靳铮向江婷婷出借5万元,月利率为1.8%,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偿还本金,借款期限4个月,自2014年1月19日至5月19日,逾期违约金每月按照尚欠本金的5%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00元,罚息每日按照尚欠本金的0.05%收取。合同落款处,双方签字予以确认,同时北京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阔达公司)作为保证人亦盖章予以确认。同日,靳铮通过ATM转账向江婷婷支付上述款项。庭审中,靳铮称江婷婷已偿还本金2万元以及2014年11月之前的利息,其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诉讼中,靳铮原起诉阔达公司要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撤回对阔达公司的起诉。上述事实,有靳铮提交的《借款协议》、账户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靳铮与江婷婷签订《借款协议》并出借款项,双方形成借款关系,该借款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靳铮已经履行出借款项义务,江婷婷应按时还款及支付利息。现借款期限届满,靳铮要求江婷婷偿还欠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江婷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靳铮借款本金三万元及二○一四年十一月至二○一五年三月期间利息一千六百二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九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江婷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增辉人民陪审员  王璧珠人民陪审员  席久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龚燕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