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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霍永刚与马钢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霍永刚,阳城县煤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马钢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永刚与被执行人马钢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霍永刚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