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霍永刚与马钢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霍永刚,阳城县煤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马钢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永刚与被执行人马钢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霍永刚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