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黄显昌、黄珍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显昌,黄珍连,黄长旬,黄少莲,罗炎承,林宏晓,黄冬玲,周以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159-4号申请执行人:黄显昌,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壮族,户现住南宁市良庆区。申请执行人:黄珍连,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8207241221。申请执行人:黄长旬,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申请执行人:黄少莲,1986年5月1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罗炎承,男,1949年3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林宏晓,男,壮族,1961年10月3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黄冬玲,女,壮族,1962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以贺,男,壮族,1962年11月16日出生,住南宁市邕宁区。申请执行人黄显昌、黄珍连、黄长旬、黄少莲、罗承炎与被执行人林宏晓、黄冬玲、周以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南市民二终第1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周以贺赔偿申请执行人228163元;二、被执行人林宏晓、黄冬玲赔偿申请执行人75265.2元;三、被执行人周以贺返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4179元,被执行人林宏晓、黄冬玲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1672元;四、被执行人共同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五、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执行费464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冬玲在桂林银行南宁分行开设的880201274057500010银行帐户存款35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罗俊青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