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凸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乐博乐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凸起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乐博乐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88号原告南京凸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东路8号A-2幢301室。法定代表人李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旺翔,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南京乐博乐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340号第三层B座。诉讼代表人孟兰凯,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原告南京凸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乐博乐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南京凸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凸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凸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75元,减半收取5787.5元,由原告南京凸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 雷审 判 员 周毓敏代理审判员 王瑞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丽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