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汝金波与马光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金波,马光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高唐盛和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付敏华,江西省宏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吉水八都分公司,济宁浩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711号原告汝金波,男,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现住德州市德城区,。委托代理人付春英,德州开发区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光芝,男,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地址聊城市兴华东路益民胡同,机构代码××。负责人杜际平,总经理。被告高唐盛和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高唐县鱼邱湖办事处福源路与东兴路交叉路口福源集团商品楼4号楼,机构代码××。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地址济宁市长虹小区公建1-2号楼,机构代码××。负责人赵峰,总经理。被告付敏华,男,汉族,1977年5月24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被告江西省宏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吉水八都分公司。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八都镇兰花。法定代表人习文伍,电话0796-356****。被告济宁浩瀚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济宁市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北段路东,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周广浩,总经理。原告汝金波诉被告马光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高唐盛和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付敏华、江西省宏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吉水八都分公司、济宁浩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10日1时50分许,被告马荣芝驾驶鲁P×××××/赣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京台高速325公里+600米路段时,与付敏华驾驶的济宁浩瀚物流有限公司的鲁HJ991**/鲁H×××××挂车相撞后,鲁P×××××/赣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失控后冲过中央护栏与对向车道由北向南原告汝金波驾驶的黑F×××××/黑F×××××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两车及所载货物严重烧毁。该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停运损失(经鉴定)为96900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99400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马光芝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付敏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汝金波不负责任。鲁P×××××/赣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鲁HJ991**/鲁H×××××挂车在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鲁P×××××/赣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是马光芝,登记所有人为高唐盛和运输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宏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吉水县八都分公司。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以上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费96900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99400元;本案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原告汝金波已就本案车损诉至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陵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判决。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已经提起上诉。本案不应由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汝金波已就这一交通事故对其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诉至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已作出(2014)陵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告汝金波在本案中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其车辆停运损失费与其之前诉至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的诉讼是基于同一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汝金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8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卢金峰审判员 潘立原审判员 王靖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邵秀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