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行受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曹才佑、马秋萍等与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才佑,马秋萍,应郁文,楼金槐,胡欣欣,朱晴川,赵鲁东,罗玲娣,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杭行受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曹才佑。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秋萍。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应郁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楼金槐。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胡欣欣。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晴川。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鲁东。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罗玲娣。诉讼代表人楼金槐。诉讼代表人朱晴川。诉讼代表人马秋萍。被上诉人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上诉人曹才佑等8人诉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西行受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曹才佑等8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其应当享受教师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赋予退休教师的权利。2012年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和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杭国发资[2012]12号)文件将集体企业教师拒之门外,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故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立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才佑等8人所诉事项属于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曹才佑等8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丽审 判 员 魏之薏代理审判员 叶 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