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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一×、崔××与马二×赡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一×,崔××,马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马一×。申请执行人崔××被执行人马二×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马一×、崔××与被执行人马二×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静民初字第5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马二×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付申请执行人马一×、崔××自2010年6月份至2013年11月份的赡养费共计42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一×、崔××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马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房管部门查询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静执字第7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润发审判员  王 治审判员  郝胜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