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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封某,农民。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封某承担。审判员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靳宁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