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精英伦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拓普联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精英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拓普联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精英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西部工业园区***栋。组织机构代码:76048834-4。法定代表人:李兰玉。委托代理人:李静,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杭德彬,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拓普联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南玻大道*号*栋。组织机构代码:57475367-7。法定代表人:肖岚。委托代理人:吴庭付,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深圳市精英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拓普联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普联科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松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拓普联科公司与精英伦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签订了模具报价单一份,约定精英伦公司为拓普联科公司加工生产五套联接器模具,含税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30000元。双方约定,合同签字生效后,拓普联科公司即向精英伦公司支付40%的模具定金,模具TO后,支付40%的模具金,精英伦公司最后一次送样7天内付清20%尾款。模具TO后超过2个月未生产,拓普联科公司需在7日内付清所有余款。精英伦公司需在拓普联科公司图纸并首款到精英伦公司帐户后30个工作日内首次试模交样(节假日顺延),精英伦公司负责提供3次样品。精英伦公司根据拓普联科公司提供的图纸尺寸制作开模。拓普联科公司分别于2012年8月17日和2012年12月24日向精英伦公司支付了120000元和79200元,并取回编号为12277和12279的两套模具。拓普联科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发邮件给精英伦公司,要求对5套模具新增KO孔与螺丝孔。拓普联科公司与精英伦公司约定的TO模具即试模交样。2013年1月24日,精英伦公司发邮件给拓普联科公司,说明剩余的3套模具存在的问题及试模时间。2013年5月30日,精英伦公司发邮件给拓普联科公司,说明所试TRK12276模具存在的问题。拓普联科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拓普联科公司和精英伦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签订的模具制作合同;2精英伦公司退还拓普联科公司多支付的模具款69200元;3、精英伦公司赔偿拓普联科公司因修改已交付的两套模具而花费的修改费19500元;4、精英伦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拓普联科公司造成的场地租金损失58455元(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31日共计6个月,虽经尽量利用,尚有25%空置[(46200+11250-18,480)×6×25%=58455元]。精英伦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拓普联科公司支付模具中期款与尾款130800元(含税款);2、拓普联科公司逾期支付模具款的利息915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10月1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原审法院认为:拓普联科公司、精英伦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拓普联科公司最后一次对模具提出设计要求是在2012年9月21日,依据拓普联科公司与精英伦公司的约定,精英伦公司需在拓普联科公司确认图纸并首款到精英伦公司帐户后30个工作日内首次试模交样,首款于2012年8月17日到精英伦公司帐户,故精英伦公司需在2012年10月21日前完成首次试模交样。精英伦公司提交的快递单不能证明其已完成试模交样。精英伦公司辩称,模具修改是在试模之后,拓普联科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前数次提出修改模具,同时又辩称,精英伦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完成首次试模交样。精英伦公司陈述前后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修改模具是在试模之后,故对精英伦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定。精英伦公司辩称,已交付2套模具给拓普联科公司,足以证明模具符合拓普联科公司验收标准。交付模具并不能说明已经完成试模交样,且符合验收标准,故对精英伦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定。精英伦公司辩称,2012年11月22日的邮件可以证明精英伦公司已在2012年10月21日前完成试模交样。经审查,该邮件内容显示其中TRK12277模具在11月25日之前要好,TRK12279模具在下周开始试模,未能证明精英伦公司的主张。2012年12月22日,拓普联科公司发邮件给精英伦公司,告知有3套模具试模不合格,并催促精英伦公司加快进度。原审法院认为,试模交样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角度出发,应当依照验收合格的标准认定。精英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试模交样合格,故不能认定精英伦公司完成了试模交样。精英伦公司未完成首次试模交样,且经催告后,仍未完成,系精英伦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故对拓普联科公司主张解除拓普联科公司与精英伦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予以认定。拓普联科公司共交付精英伦公司199200元,取回2套模具,按照拓普联科公司与精英伦公司约定的价格每套模具66000元,精英伦公司应退还拓普联科公司67200元。拓普联科公司未举证证明修模所花费的费用,故对拓普联科公司主张的模具修改费不予认定。拓普联科公司主张的租金与本案无因果关系,精英伦公司应当试模交样的时间是2012年10月21日前,而拓普联科公司是在2013年8月租赁的场地,故该院对拓普联科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定。对精英伦公司主张支付模具余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精英伦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拓普联科公司模具款67200元;二、驳回拓普联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精英伦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精英伦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22元,由精英伦公司承担741元,由拓普联科公司承担881元;反诉费775元,由精英伦公司承担。上诉人精英伦公司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拓普联科公司与精英伦公司约定的T0模具即试模交样”属事实认定错误。首先,《模具报价》合同第3条约定:“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40%的模具定金,模具T0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40%的模具金,乙方最后一次送样7天内付清20%尾款给乙方”。该条款并没有约定“T0模具即试模交样”。精英伦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多次阐明,T0指的是“首次试模交样”,而非“试模交样”。一审法院在没有提供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主观上随意认定“T0模具即试模交样”,依据不足。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结合模具加工行业的特征,一套精密模具在制造完成并投入生产前,需要经过多次的试模,而在每一次试模后,如发现模具存在问题点,都需要对模具进行修改,修改后形成新的模具,再第二次试模。经第二次试模交样后,如发现模具仍然存在问题点,则需要第三次甚至第四次改模与试模,直至模具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从本案双方提交的来往邮件可以看出,模具制造过程中,双方存在多次的模具修改与试模程序。需要强调的是,精英伦公司与拓普联科公司之间对模具的多次修改行为,正是模具行业本身特征的体现。实践惯例中,为加以区分,首次试模交样用T0替代、第二次试模交样用Tl替代、笫三次试模交样用T2替代,以此类推,可能出现T3、T4等。因此,依据上述规定,结合行业特征,本案中合同约定的T0应当认定为“首次试模交样”,而非“试模交样”。再次,合同第4条约定:“乙方需在甲方确认图纸并首款到乙方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首次试模交样(节假日顺延)”,该条款仅仅明确了“首次试模交样”的期限,而非“试模交样”的期限。如前所述,正是由于模具行业的特殊性,模具的制造过程中存在多次修改的可能性,而修改模具的原因可能是模具本身的原因,也可能是模具委托方变更要求的原因,例如:本案中拓普联科公司要求在原有模具上新增K0孔,导致精英伦公司不得不重新修改模具,并再次试模、交样。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宜对模具的最终完成时间加以限定,双方对此是明知的,不能简单认定“拓普联科公司与精英伦公司约定的T0模具即试模交样”。二、一审判决认定“…精英伦公司需在2012年10月21日前完成首次试模交样。精英伦公司提交的快递单不能证明其已完成试模交样……”,“精英伦公司未完成首次试模交样,且经催告后,仍未完成,系精英伦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故对拓普联科公司主张解除拓普联科公司与精英伦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予以认定。”该认定本质上是将“首次试模交样”与“试模交样”的概念相混同,进而认定精英伦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模具,构成根本违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首先,“首次试模交样”不同于“试模交样”,前者的含义是指第一次试模交样,该阶段的模具可能存在瑕疵,需要根据试模结果情况进行修改完善,而后者的含义是指经多次修模后完成的模具成品,可以正式投入生产的模具,一审判决将前者与后者完全等同。其次,根据合同第3条、第4条约定的内容,精英伦公司收取模具款并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可以区分为三个阶段:在拓普联科公司确认图纸后的开模义务,此为精英伦公司第一阶段的义务,对应的模具款为40%首期款;开模后,精英伦公司制作出模具初品,并完成首次试模交付样品,此为精英伦公司第二阶段的义务,对应的是40%中期款;首次试模后,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对模具进行反复的修模、试模与交样工作,直至模具得到最终完善,对应的是20%的模具尾款。一审法院将“首次试模交样”混同于“试模交样”,其本质上是没有严格区分精英伦公司第二与第三阶段的义务,主观上将第三阶段的义务纳入到于第二阶段义务范围,以第三阶段义务是否履行完毕,来判断第二阶段的义务是否已履行,进而免除了拓普联科公司应当支付模具中期款的义务。再次,精英伦公司提交了证据《快递单》,目的是证明精英伦公司已完成了“首次试模交样”的义务(即第二阶段的义务),而非“试模交样”的最终义务(即第三阶段的义务),一审法院认定精英伦公司的陈述存在矛盾,完全系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合同的交易情况,不了解模具加工制造行业的基本特征而作出的错误判断。三、精英伦公司完成了首次试模交样义务,合同约定的中期款付款条件已具备,拓普联科公司应当及时支付模具中期款。在拓普联科公司支付中期款之前,精英伦公司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精英伦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涉案合同第4条约定“精英伦公司应当在拓普联科公司确认图纸并支付首期款后30个工作日内首次试模交样”,即只要精英伦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对模具进行了首次试模与交样工作,说明精英伦公司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第二阶段义务,拓普联科公司应当及时支付40%的中期款,而不论首次交付的样品是否存在一定瑕疵。基于合同约定与行业特征,模具瑕疵的修复,属于精英伦公司应当履行的第三阶段义务,应当与第二阶段的义务相区分。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供的邮件以及精英伦公司提供的快递单,均足以证明精英伦公司己完成了“首次试模交样”的义务,拓普联科公司应当及时支付中期款。精英伦公司在收到中期款之前,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有权停止继续修模、改模义务。但事实情况是,精英伦公司在未收到拓普联科公司中期款的情况下,出于长期合作的考虑,仍然积极配合,履行模具的修改义务,即第三阶段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精英伦公司放弃抗辩权利不应当成为法院认定精英伦公司违约的理由。退一万步讲,即使精英伦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首次试模交样”,只要“首次试模交样”的义务已完成,拓普联科公司就应当支付模具中期款,迟延履行第二阶段的义务也不构成拒付模具款的根本理由。基于上述依据,一审判决驳回精英伦公司的反诉请求,并判决精英伦公司返还拓普联科公司已支付的模具款项,错误明显。四、一审判决责令精英伦公司退还拓普联科公司67200元模具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一审判决认定“交付模具并不能说明已经完成试模交样,且符合验收标准”。但事实情况是,一方面如前所述,“试模交样”不同于“首次试模交样”,既然拓普联科公司已支付了其中两套模具(编号为12277与12279)的尾款,就已充分说明,该两套模具早已“首次试模交样”,那么根据合同的约定,拓普联科公司就应当支付模具中期款;另一方面,合同本身并未明确约定模具的验收标准,而拓普联科公司支付的79200元模具款中,包含了编号为l2277与12279两套模具的尾款,即可推定精英伦公司已交付的两套模具符合拓普联科公司的要求。否则,如拓普联科公司认为模具不合格,那么应当向精英伦公司提出新的问题点,要求精英伦公司继续履行修模义务,但事实情况是,该两套模具的尾款支付日期为2012年12月24日,是在拓普联科公司提出相关模具问题点之后支付的,且2012年12月24日之后的相关邮件,均是与剩余的三套模具有关,并未提到已交付的两套模具存在质量问题,由此可以证实,已交付的l2277与12279两套模具已具备了交付条件。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拓普联科公司对该两套模具存在质量异议,应当举证证明已交付的模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既然拓普联科公司要求精英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拓普联科公司应当首先证明精英伦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普联科公司对模具不符合验收标准负有法定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精英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试模交样合格,故不能认定精英伦公司完成了试模交样”,实质上是将举证责任从拓普联科公司处转移至精英伦公司,与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符,再一次加重了精英伦公司的法律责任。退一万步讲,即使认定精英伦公司已交付的两套模具存在瑕疵,那么,退回的也仅仅是20%尾款,而不应当包括中期款。况且,目前该两套模具已由拓普联科公司投入正常生产,根据合同第4条的约定:“模具款未付清的模具归属权归乙方所有”,那么,拓普联科公司侵占了精英伦公司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由此给精英伦公司带来的财产损失。综上,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拓普联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改判支持精英伦公司的反诉请求。被上诉人拓普联科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关于T0的观念,符合行业的一个规则,也是与事实相符。精英伦公司请求拓普联科公司支付全部模具款不应得到法律支持。精英伦公司认为一审关于退回67200元的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也与事实不相符合。拓普联科公司发给精英伦公司的联络函上写很清楚,为什么拓普联科公司接受12277、12279这两套模具并支付进度款,是因为整个项目投资几百万,拓普联科公司已经等了好几个月。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得不把模具拿回来交给第三方整改,两套模具还至于差到不可使用的地步。并且拓普联科公司取回这两套模具并已经付了进度款,并不代表认可质量,该两套模具本身就不符合交模标准,邮件已经清楚显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另查明:一、双方邮件往来情况如下:1、2012年8月21日xmb13(刘XX)发给stephen(钟工)的邮件附件为会议记录,会议内容摘要为:“1、产品外观面可拔模0.5度;2、此处椭圆孔如果不易加工C角可做成R角;3、LOGO要清晰,高度到0.1mm,可允许0.05mm的正公差;4、品质标准:可允许轻微的缩水与气纹,此处薄胶位可允许轻微缺胶;5、顶棍只要中心顶棍,模具移交时,要提供最新的模图、3D零件图、2D图;重要管控尺寸位置附图”,邮件后附图。2、2012年8月23日,拓普联科公司员工钟XX向精英伦公司员工刘XX发出邮件,内容为:“昨天有发邮件检讨模具交期问题,请贵司尽快确认产品、模具等问题点,如果均无问题,请贵司尽快回传所有模具的预计交期(包括设计、加工、组立、产品T1试模预计进度),最好给出具体日期,便于我司管控”。针对该邮件,刘XX同月23日回复“昨天邮件模房没有反馈什么问题,后面发的那两个产品T0时间也是一样,但是要根据我的项目旅程碑的T0时间延后3天,如果T0时间延后3天我都没有给到你样品我会给你解释为什么会延期。”24日刘XX回复“附件为连接器项目的2D图,有问题的请及时提出,好做出改善”。另有一封刘XX发给钟XX的邮件,附件为“项目进度里程碑”,其上记载项目立项时间的结束时间为2012年8月18日,设计输入时间及设计输出评审结束时间为2012年8月19日,设计输出结束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模具设计输出评审结束时间为2012年8月21日。T0结束时间为2012年9月15日,T1结束时间为2012年9月21日,两次T2结束时间均为2012年9月26日,第一次T3结束时间为2012年9月30日,第二次T3结束时间为2012年10月1日,模具验收结束时间为2012年10月2日。精英伦公司认为附件没有公司签字及盖章,对该份邮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3、2012年8月24日,钟XX向刘XX发送邮件,内容为:“昨天收到刘工提供的项目里程碑,问题点有以下几点:1、项目里程碑只显示由设计时间、试样时间、模具验收时间,其实缺少了我们关注的加工时间,请贵司帮忙补充;2、产品重点尺寸管控。8月22日,我司有回传905001产品2D图纸,主要是针对重点尺寸调整,贵司没有回传是否接受,请确认;3、至今我司没有收到贵司任何相关的模具设计图面或反馈的问题点,我们无法了解你们的模具设计是否符合我们的要求。故希望贵司可以尽快提供你们设计OK的模具图面”。附件为“模具图面问题点与建议”。在附件中拓普联科公司提出:“问题点一:贵司提供的模具图档,均没有完整的总装图,产品缩水率也无法得知。问题点二:5套模具图档设计存在差异部分:(希望5套模具设计能保持一致做法)(1)二次顶出部分:905001、905055与905071适用锁模扣实现控制,而905020与905032则使用树脂开闭器实现控制(建议统一使用锁模扣控制,方便生产时调整)(2)滑块锁紧块部分:如下图,有一部分有做耐磨块,一部分则没有(有耐磨块方便后续FIT模,建议统一增加耐磨块)。建议一:为方便斜顶拆装,下固定板增加斜顶座锁紧螺丝避空孔;二、检查图面,确定哪些模板需要开KO孔;三、回针底部建议增加弹簧。要求一:模具编号,我司模具编号统一为料号前加(61-);二、所有模胚模板需要加工吊模螺丝孔;三、所有模具增加模具计数器;四、所有模具易损件提供约30%备品。”刘XX同月27日邮件回复:“你所提出的意见,模房设计已经根据你的观点进行了设计改图,加工排期尚未出来,我会让模方尽快排期做好,模具易损件的备品请跟市场沟通”。4、2012年8月27日,钟XX向刘XX发出邮件:“产品905020产品刻字部分有更新,请及时更新模具图档。”刘XX回复:“附件为连接器五套模具的计划进度表,此表为我司内部排期,只能作为参考,给贵司的排期是根据我司计划排期延后5天,如果按计划排期延后5天未提交T0样品,则之后的时间则定位正式延期;根据贵司所提供的905001产品的重点管控尺寸,我司将按905001执行,T0时未能做够数的请给予我司修改模的时间,同时另外四个产品将执行同种标准,请将另外四个产品的重点管控尺寸图发给我司。”附件6月8日计划进度表载明涉案5套模具的T0时间为2012年9月11日或12日。5、2012年9月4日,钟XX向刘XX发出邮件,要求精英伦公司及时跟进进度。刘XX于同月10日回复:“此项目五套模具为精密模,由于前期模房没有评估到位,导致项目会延期,附件为项目的进度表与预计T0时间。”附件为手写字体,12276预计T0时间为9月17至18日,12277、12278均为9月23日。精英伦公司对该附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6、2012年9月21日,钟XX向刘XX发出邮件,内容为:“1、为了顶出更平衡,我司的5套连接器模具各新增2个ko孔与3个M16螺丝孔,我看过你们的模具图档,是有空间新增ko孔的。2、另,之前有些模具修改未执行,斜顶座锁紧螺丝未加工避空孔&未按要求增加模具计数器,其他内容未确定是否已作修改,请检查。”同月22日,刘XX向钟XX发出邮件,内容为:1、昨天上午你所发的邮件我让设计检查模具了,你8月份所提的模具建议他们没有采取计数器会在移模的时候装;2、连接器项目中TRK12276、TRK12278、TRK12280三套模具的热咀设计的小头直径是6mm,大头直径是26mm,TRK12277、TRK12279两套模具的热咀设计的小头直径是10mm,大头直径是28mm,现模具已加工,无法改善,请至少提供一套小头直径是10mm、大头直径是28mm的热咀。并且希望每一套模具都有一套热咀,便于模具加工与修模、试模以免影响进度与试模时间。”7、2012年10月12日,刘XX向钟XX发送邮件,内容为:“TRK12276模具在装模,预计明天下午可试模;TRK12277模具后模晒字已回扣机已修,进胶根据你们提供样品重新加大,以防止再次上机缩水得不到改善,预计礼拜一可以试模;TRK12278模具在修后模已发出去晒字,其他模具问题点在修;TRK12279模具所有放电工序已完成,明天开始配模。预计17号可T0;TRK12280模具前后模仁已放电完毕,镶件在放电中,放电工序差镶件电与镶件配好斜顶放电。放电完毕后进入配模、装模。现模具已T0三套,由于之前评审模具不能省模,请检讨装配问题与外观要求。”8、2012年11月21日,刘XX向钟XX发送邮件,称:“一、2012年11月20日会议记录:1、拓普联科连接器项目模具、产品全尺寸测量;2、TRK12277模具在11月25日前一定要好;3、扣机需使用加硬材料;4、TRK12279模具要进行所有的问题点修改,并且下周开始试模;5、所有的模具要尽快修模,在我们公司重新试一次,彻查所有的问题点,使五套尽快达到量产;6、待TRK12277模具OK后回复剩下四套模具的修模完成时间。二、TRK12279模具测数报告与模具问题点汇总解决方案与完成时间,请查看附件”。附件“连接器项目问题检讨”中列举了如进胶点太小产品缩水、行为碰穿位披风、斜顶铲胶、扁顶断裂、表面拖伤、顶出不平衡产品顶伤、顶出困难等24项问题点、问题原因、改善对策及完成时间。精英伦公司对该邮件及附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9、2012年12月10日,钟XX向精英伦公司肖XX等5人发送电子邮件,称:“12277模具问题点详细请见附件,模具工件现大量烧焊的痕迹,请问贵司如何保证模具的稳定性与量产性……请比对12277的模具问题点,自检其他4套模具是否存在相同问题,请给出模具改善方案与改善所需时间。”精英伦公司gmb001当日回复:“附件的模具问题我们会对照解决:1、顶针全部检查配顺。2、弹簧已经换成黄弹弓。3、如有此现象会滑块镶掉重配好……时间问题:12276放电中,放电完成后须省模,模具14号OK。12278待上机放电,放电完成后须省模,模具19号OK。12279待上机放电,放电完成后须省模,模具20号OK。12280放电中,放电完成后须省模,模具15号OK。”10、2012年12月12日,钟XX发出邮件,写到:“任总:贵司已经把12277的模具送至我司,模具调整后昨天在我司进行了小量试产,试样的产品外观情况是表面处理不一致;产品部分是VD118号火花纹,部分是高光面(人工省模),产品外观不协调,请给出相应改善方案,如果省模可以改善此类问题(5套模具存在相同问题),我们同意接受。一、贵司回复的模具改善时间不合理:12月8日周六在贵司确定改善方案,8号-14号12276改善OK,接近6天,修模时间太长,我司无法接受,请重新安排时间。一直要求优先处理的12279,需要到20号完成,请尽快安排优先改善。二、请问模具OK的程度是什么?我司的要求是满足量产要求。三、贵司制作的5套模具,模具工件发现大量焊烧的痕迹,模具寿命与稳定性会因此打折扣,贵司肖主管回复不影响使用,请回复我司5套模具正常的使用寿命。”coleren于同月13日回复:五套模具我们全部改为统一省模。12279这套模我们重新调整时间优先考虑。模具配件有一些是做错了烧焊,有一些是为了调整尺寸烧焊,请你们谅解。我们可以保证此模具可以达到30万次以上。…….。”邮件落款为任珂。钟XX再次回复:“……目前5套模具改善的工作量主要是省模……除了省模这一块,模具还有以下几个小问题,需一并处理:a、12277模具所有滑块座的弹簧孔深度不一、使用的弹簧长度不一样,请检查其他4套模具(此问题会导致滑块无法退到位);b、12277顶针板顶针沉头深度不足(此问题会导致顶针出现卡死现象);c、12277模仁未开排气槽,请后续重新加工;d、部分斜顶有氮化处理,请帮忙确认是否所有模具斜顶已氮化处理…….我司的模具交期已经是再三延误了,导致我司产品一直无法顺利生产,目前,12277已经配合改善到基本满足生产的状况……5套模具应该尽可能同步改善到位,才能满足我司马上进行的产品生产,即使不能同步,也不应该时间差别那么大,按之前的时间排配:14-15日12276&12280改善ok,而12278&12289则需到20日才能ok,这样的安排是不是有点不合理?……”11、2012年12月22日,钟XX向colovo18等7人发送邮件,写到:“任总,直到今天我司的5套连接器模具还是没有得到有效改善!除12277能够自动顶出外,其余4套均无法保证自动顶出。1、12279已经送到我司进行试模,试模状况:产品无法自动掉落——目前此套模具在我司自行改善中,改善后产品可以实现自动掉落……”邮件还列举了12279在试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就5套模具改善时间进行催告。12、2013年1月24日,刘XX向钟XX发送电子邮件,称:“目前留在我司的三套模具的情况是:一、TRK12276905001产品产品重点配合尺寸比图档大(0-0.06mm)目前模具状况是:产品有两穴不能自动掉落、轻微缩水,预计到下周一重新试模。二、TRK12278905032产品产品顶针位披风,模具无其他问题,现模具已修好,预计明天下午可试模。三、TRK12280905055产品模具最新问题点为产品全都挂在模具上不能自动掉落,需用手轻取,扁顶断了两支,扁顶顶深。重点装配尺寸在图纸公差范围内,模具现已拉到模房修模预计礼拜二试模。以上是剩下在我司的三套模具的情况,此项目折腾这么久,我司深感歉疚,剩下三套模具我司争取在月底将所有模具修好,达到量产的水准。”精英伦公司对该封电子邮件不予确认,称该邮件的回复主体是深圳长野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而非精英伦公司。13、2013年5月30日,colovo18向彭祖威、刘XX、钟XX等7人发出电子邮件,主题为“回复:答复:To精英伦任总、李总关于我司3套模具最新进度反馈(2013-5-30),请关注”,邮件内容为:“模具已经OK,之前因各种原因(热流道等)导致模具无法OK现已经敲定,请验收。”刘XX回复该邮件,邮件中记载:“今天上午所试TRK12276模具所出现的问题点:1、产品无法自动掉落,无法实现自动生产;2、流道粘前模;3、部分斜顶卡槽形状异常。”旁边备注解决方法及时间。精英伦公司对该封电子邮件不予确认,称该邮件的回复主体是深圳长野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而非精英伦公司。14、2013年8月6日,精英伦公司彭祖威向钟XX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拓普联科测数报告”。二、拓普联科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向精英伦公司发出联络函,要求精英伦公司“按照双方协议在12月20日前提供剩余4套模具的完整样品和检验尺寸报告,我们确认模具可以顺利工作将按时支付第二期款。12月20日前未提交样品和全尺寸检验报告,我们有权取消该订单,并索回我们的第一期付款和提供给贵司试模的热流道等”。三、会议记录表、项目进度里程碑、连接器项目的2D图、11月21日邮件上既有长野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名称,也有精英伦公司名称,精英伦公司名称列在长野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名称下方。精英伦公司认可两个公司属于同一老板。四、TRK12276、TRK12278、TRK12280等三套模具拓普联科公司未验收,模具仍在精英伦公司处。五、广东省机械模具科技促进协会确认T0表示第一次试模,百度搜索中亦作同样解释。本院认为:拓普联科公司主张因精英伦公司制作的模具与约定不符且不能按期交付,请求解除合同;精英伦公司主张拓普联科公司应当在T0即第一次试模后无条件支付40%模具款,而第一次试模后由于双方就模具修改完善问题长期磋商,故精英伦公司不构成违约,拓普联科公司应当支付剩余模具款。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拓普联科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具体又包括以下两个问题:1、拓普联科公司对涉案模具是否有质量要求、精英伦公司生产的模具是否符合质量要求;2、普联科公司对涉案模具的交付是否有期限要求,精英伦公司是否超出交期;二、精英伦提出的拓普联科公司应在T0后无条件支付40%模具款的主张是否成立。关于问题一,《模具报价》作为双方的书面合同,仅约定了付款期限,未约定付款条件和质量要求。同时约定精英伦公司根据拓普联科公司提供的图纸尺寸开模,关于性能、设计概不负责。根据2012年8月21日会议记录、2012年8月24日刘XX发给钟XX的2D图及钟XX的回复邮件提出的“模具图面问题点及建议”可知,双方对于涉案模具的质量及参数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故双方对于质量及参数的磋商结果应作为加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涉案模具存在质量条款。2012年11月21日刘XX发给钟XX的邮件附件中确认TRK12279模具存在24项问题点,且有7项问题点至该邮件发出之日尚未修复;2012年12月22日钟XX发出的邮件载明除TRK12277能够自动顶出外,其余4套模具均无法保证自动顶出;2013年1月24日刘XX向钟XX发送的电子邮件中确认TRK12276、TRK12278及TRK12280等尚未交付的3套产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2013年5月30日刘XX回复的邮件中确认TRK12276模具仍存在产品无法自动掉落、流道粘前模、部分斜顶卡槽形状异常等问题。精英伦公司对刘XX发出的上述邮件真实性不予确认,或称回复主体为深圳长野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而非精英伦公司。本院认为,该两家公司在涉及本案模具的多份材料中同时出现,且精英伦公司自认两家公司系同一老板,故不能严格区分。且该几封邮件系刘XX发出,其一直与钟XX就涉案模具问题进行邮件沟通,故刘XX系代表精英伦公司处理涉案模具事务。精英伦公司对于刘XX与钟XX之间大部分邮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刘XX在该几封邮件中提及的问题或邮件附件在其他邮件中能够得到印证,邮件之间能够相互衔接,应当予以采信。通过上述邮件可知,涉案模具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为解决质量问题精英伦公司一直进行维修,至2013年5月30日精英伦公司才请拓普联科公司就剩余3套模具进行验收,且当日TRK12276模具的质量问题仍未完全解决。邮件中所反映的问题并非系由图纸设计不合理而产生的问题,而是加工质量问题。故精英伦公司构成违约。关于问题二,《模具报价》中约定精英伦公司应在确认图纸并收款到其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首次试模交样,精英伦公司负责提供3次样品,但对最终交付成品进行验收的时间未作约定。T0系模具加工行业的通行用语,即表示首次试模交样,一审根据首期款的付款时间及拓普联科公司最后一次对模具提出设计要求的时间确认T0时间为2012年10月21日,该认定正确。2012年10月12日刘XX发出的电子邮件记载此时模具已T0三套,即此3套模具T0时间未超出合同约定。而2012年11月21日刘XX发出的邮件记载“所有模具要尽快修模”,因只有在试模发现问题后才能进行修模,故其余两套模具的T0时间系在2012年11月21日前。但T0之后,除拓普联科公司2012年12月取回的TRK12277和TRK12279两套模具外,其余3套模具至2013年5月精英伦公司才告知拓普联科公司可以验收。根据精英伦公司内部安排即“项目进度里程碑”,从T0到模具验收的时间为17天。而余下3套模具的从T0到通知验收的时间已经接近半年,远远超过了合理的期限,且超期的原因并非对产品细节的完善,而是涉案模具未达到基本质量要求而必须进行维修和校正。精英伦公司否认邮件附件“项目进度里程碑”的真实性,但未能提供己方所掌握相应的邮件附件。故一审认定“精英伦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拓普联科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正确。关于问题三,精英伦公司在诉讼中主张T0后拓普联科公司即应无条件支付中期款,精英伦公司在拓普联科公司支付中期款前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修改模具。通过双方往来邮件可知,精英伦公司在修改模具一直未要求拓普联科公司支付中期款,模具修改严重超期亦非由于拓普联科公司未付中期款引起。因精英伦公司加工模具质量问题及严重超期导致合同被解除,精英伦公司无权请求拓普联科公司支付余下3套模具的模具款。一审认定正确,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判断得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99元,由深圳市精英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 炜代理审判员 郭 平代理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石宇翔(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