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鲜红与刘新正、刘新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鲜红,刘新正,刘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王鲜红,男,生于1970年9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刘新正,男,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新军,男,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新正,刘新军或刘新军以其妻张二琴的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8045.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红魁审判员 王百合审判员 刘圈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江朝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