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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云桂与刘进旺、丽水市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桂,刘进旺,丽水市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113号原告:赵云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水法。被告:刘进旺。被告:丽水市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进旺。原告赵云桂与被告刘进旺、丽水市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刘进旺归还原告赵云桂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8年7月1日起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至2008年12月31日止、从2009年1月1日起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2年6月8日止、从2012年6月9日起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丽水市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云桂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水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进旺、丽水市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7月26日,被告刘进旺出具借条向原告赵云桂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月利率1.8%计算,由被告丽水市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07年8月18日,被告刘进旺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刘进旺按约定利息支付至2008年6月30日止。2012年6月8日,被告刘进旺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双方约定利息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进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赵云桂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8年7月1日起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至2008年12月31日止、从2009年1月1日起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2年6月8日止、从2012年6月9日起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丽水市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