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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杨民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杨民初字第00399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必彬,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居民。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加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