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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执字第8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郭楚锋与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张朝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执字第89-01号申请执行人:郭楚锋,男,汉族,汕头市潮阳区人。被执行人: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盈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朝河。被执行人:张朝河,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郭楚锋与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张朝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阳法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确认拖欠申请执行人郭楚锋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36万元、逾期利息,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和所欠利息36万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于2015年2月28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张朝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执行人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没按期如数付款,则逾期利息从2014年8月2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利率按月3%计算,申请执行人并有权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对二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64900元由被执行人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张朝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郭楚锋上述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36万元、逾期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49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明与被执行人正在和解协商,请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与被执行人正在和解协商,请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阳法执字第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淑创审判员  姚松辉审判员  翁桂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禄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