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执民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淑华与陈斌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1174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华。被执行人陈斌。原告王淑华与被告陈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淑华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到2015年8月10日,被执行人陈斌尚应支付加工费人民币312927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7元,执行费人民币4594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3205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斌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华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第11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清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胡骁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来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