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笃虎与章丘运通驾驶员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笃虎,章丘运通驾驶员培训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王笃虎,男,37岁,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章丘运通驾驶员培训中心(运通运校),住所地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笃虎与被告章丘运通驾驶员培训中心(运通运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笃虎于2015年8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章丘运通驾驶员培训中心(运通运校)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笃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笃虎撤回对被告章丘运通驾驶员培训中心(运通运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笃虎负担。审判员  栗伟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