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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森正木业责任公司与王根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森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根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82号原告:茌平县森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热电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张明亮,总经理。被告:王根祥,(延吉路敦化路十字路口)。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县森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根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其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茌平县森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根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954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共计1874元,由原告茌平县森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梅荣人民陪审员  刘夏民人民陪审员  孙 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