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曾强与谢蓓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61号原告:曾强,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告:谢蓓,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潼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强与被告谢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强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高云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