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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曾强与谢蓓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61号原告:曾强,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告:谢蓓,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潼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强与被告谢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强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高云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