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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鹤壁市开发区思美制衣厂与王建华、第三人洪青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开发区思美制衣厂,王建华,洪青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鹤壁市开发区思美制衣厂。负责人朱奇。被告王建华,男。第三人洪青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开发区思美制衣厂与被告王建华、第三人洪青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鹤壁市开发区思美制衣厂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开发区思美制衣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开发区思美制衣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鹤壁市开发区思美制衣厂负担。审判员  李霞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