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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田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170号原告:田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静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傅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