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田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170号原告:田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静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傅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