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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罗某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245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小玲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胡彬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希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驾驶湘AB17**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宁乡县流沙河镇出发,途经灰山港镇泉塘坳村地段一个三叉路口时,撞到危某林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危小林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5年4月23日,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于2015年3月27日到桃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2015年4月24日,在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调解下,罗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50000元(不包括保险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中不持异议,并有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证人李某生、杨某华的证言,被告人罗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委托湖南省宁乡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罗某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2015年8月3日,该局认为,被告人罗某犯罪行为及社会影响较小,且监管条件及矫正环境较好,再犯罪的风险较小,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合本案案件情形及被告人罗某的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小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 彬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桃江县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案由:交通肇事被告人:罗某案号:(2015)桃刑初字第245号收案时间2015、7、17简要案情2015年3月27日21日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已赔偿、谅解。自首。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罚确定基准刑量刑起点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基准刑一年确定宣告刑量刑情节规定减少比例确定减少比例规定增加比例确定增加比例总则规定量刑情节罪前罪后量刑情节自首10-40%以下30%赔偿、谅解40%20%拟定宣告刑12×(1-50%)=6个月宣告刑备注判决结果:有期徒六个月,缓刑一年。填表人:王小玲2015、8、1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