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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葛蓝珍与杜廷好���蚌埠永强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蓝珍,杜廷好,蚌埠永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442号申请执行人葛蓝珍,女,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杜廷好,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蚌埠永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宋安保,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一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查封挂靠在被执行人蚌埠永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杜廷好所有的号牌为皖C×××××号货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瑾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