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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再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永与韩召栋、张向坤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永,韩召栋,张向坤,衡思光,刘华,梁会民,衡思文,刘建,张飞,彭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再初字第00003号原审原告王永(王志永。原审被告韩召栋。原审被告张向坤。原审被告衡思光。原审被告刘华。原审被告梁会民。原审被告衡思文。原审被告刘建。原审被告张飞。原审被告彭成。原审被告暨以上八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伟。原审原告王永与原审被告韩召栋、张向坤、衡思光、刘华、梁化民、衡思文、韩伟、刘建、张飞、彭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邳碾民调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6月5日,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邳检民(行)监(2014)32038200006号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邳民监字第000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再审。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王永于2015年8月8日到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王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邳碾民调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二、准许王永撤回起诉。审判长 杲 远审判员 朱 莉审判员 冯宪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