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强昌福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01451号罪犯强昌福,男,193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芜湖市人。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第二十二监区二十八分监区服刑。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强昌福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强昌福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芜中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后,强犯被交付执行有期徒刑刑罚。2012年9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3日至2018年10月2日止)。现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以强犯在服刑期间获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并提交了该犯服刑期间的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强犯自2012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2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审裁判文书及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2、罪犯入监登记表;3、罪犯计分考核簿及计分考核兑现奖励审批表;4、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5、强犯的管教民警及同监犯人为强犯出具的证明材料等。以上证据在卷佐证,据以作为对强犯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强昌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该犯犯罪的性质及情节,对其减刑幅度理应从严掌握,但考虑到该犯系年龄超过80岁的老年犯,依法又可放宽其减刑幅度。综合上述两方面的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强昌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庆华审 判 员 程 非代理审判员 江 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凯附:本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