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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崔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331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王聪,深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宋某。委托代理人崔杏军,石家庄市深泽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崔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张运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司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