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华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刘建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华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刘建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230号原告长春市华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地址长���市朝阳区富锋镇双山村。法定代表人李维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大月,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建宇,男,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长春市华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建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华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建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刘建宇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