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民一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黄德安与烟台美林置业有限公司、烟台恒森置业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安,烟台美林置业有限公司,烟台恒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一初字第583号原告:黄德安。委托代理人:姜林涛、刘立志,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美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05号。法定代表人:邹德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凌宇,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恒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05号五层537、538、539。法定代表人:崔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文勋,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安诉被告烟台美林置业有限公司、烟台恒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德安负担。审 判 长 王仁桥人民陪审员 吕其杰人民陪审员 吕春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成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