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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金东升申请执行苏洪喜、苏联合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东升,苏红喜,苏联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金东升,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苏红喜,男,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苏联合,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黄桥乡后石羊行政村后石羊村。申请执行人金东升诉被执行人苏红喜、苏联合提高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6日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东升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红喜、苏联合各赔偿申请人金东升各项损失19280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二被执行人苏红喜、苏联合外出无下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西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庆宏审 判 员  郭永刚代理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