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中与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297号原告徐中。委托代理人何志乔。被告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东路58号,通讯地址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南路1077号。法定代表人沈佩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喆,男。原告徐中与被告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中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中负担。审 判 员 赵向煜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