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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中与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297号原告徐中。委托代理人何志乔。被告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东路58号,通讯地址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南路1077号。法定代表人沈佩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喆,男。原告徐中与被告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中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中负担。审 判 员  赵向煜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