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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卢罗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盗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罗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808号罪犯卢罗艺,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1月24日作出(1995)佛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罗艺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1994年12月16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1996年7月4日送广州监狱服刑,1997年10月30日转新疆其盖麦旦监狱服刑,服刑期间经新疆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2年1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4年9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1年12月15日止。2006年11月24日经新疆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反相关规定于2011年12月1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决定予以收监执行,并转到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原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刑期至2016年1月4日止。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卢罗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卢罗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2月起至2015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49.26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罗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和余刑情况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罗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廖赞军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银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