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金XX、赵XX与XX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金XX,赵XX,XX,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再字第1号抗诉机关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金XX。原审原告赵XX。原审被告XX。法定代表人梁XX,主任。原审原告金XX、赵XX与原审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长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发现,上述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松检民监字(2014)22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要求依法再审本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松民抗字第49号民���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金凤出庭。原审原告赵XX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金XX、原审被告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二原告诉称,2009年4月9日,被告购买我二人煤180余吨,总价款124581.60元,被告给我二人出具欠据一枚,经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原审被告辩称,我方已经偿还二原告27600元,此款已被原粮库主任邓XX支取,是否给二原告不清楚,单位账面上看不出还欠二原告煤款124581.60,因此不同意二原告的意见。原审查明,2009年4月9日,被告购买二原告煤180吨总价款124581.60元。被告给二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被���于2009年9月18日已付煤款27600元,此款被粮库原主任邓XX支取,但未偿还给二原告。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煤款124581.60元及利息,调解未达成协议。原审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有效,被告称已偿还二原告27600元煤款,被粮库原主任支取,此款与本案无关应另行处理。二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欠款124581.60元及利息,但二原告要求从出具欠据之日起计算利息,因双方对给付利息时间及标准没有约定,故对二原告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应从立案之日起计息。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给付原告金XX、赵XX人民币124581.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2790元,由被告负担。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对长岭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理由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卷中的庭审笔录记载金XX、赵XX均承认124581.6元煤款中有27600元是多开的。实际卖给XX煤款是96981.60元。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赵XX诉称,27600元是让利款,我认为我们应该得。原判正确,检察院的抗诉不成立。原审原告金XX未到庭答辩。原审被告XX未到庭答辩。本院再审查明,2009年4月9日,被告在二原告处购煤180余吨,价款124581.60元,实际煤款是96981.60元,多出的27600元是多开的。在二原告起诉前,原流水粮库主任邓XX已把27600元支走。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从XX执行135000元(其中含27600元),此执行款已被二原告取回。上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证人证言,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卷中二原告金XX、赵XX庭审笔录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属实无异。本院再审认为,二原告销售给被告的煤款124581.6元中有27600元是多开的,二原告均认可。原审判决一并给付,有所不当,应予撤销原判。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二、被告XX给付原告金XX、赵XX���民币96981.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晓东审判员 王占山审判员 郑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甘菊 来源:百度“”